(1)《青島市供熱條例(li)》規定:居民(min)用戶熱費按照房屋的使用面積計收。
(2)跟據(ju)青價格【2008】240號(hao)文件的規(gui)定:
居民采暖用熱計費面積原則上以《房地產權證》或房地產權屬檔案載明的使用面積為依據,結合有關政策確定。對不能提供有效使用面積證明的,由供熱單位與居民熱用戶協商確定供熱計費面積;協商不成的,由供熱單位統一負責測量使用面積,費用由供熱單位負擔。
封閉陽臺與房間等連在一起的按全面積計算計費面積;原設計有隔墻(隔斷)等間隔且未改變原設計的不計算計費面積,隔墻(隔斷)等拆除后與房間連為一體的,按其地面使用面積的50%計算計費面積。
對裝有散熱器并用熱的閣樓、地下室等,有《房地產權證》的按照房地產權屬檔案載明的使用面積作為計費面積;沒有權屬證明的,按其地面使用面積的50%計算計費面積。